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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国与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国,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184号原告:王立国,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安图县松江镇胜利村三组。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金星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国与被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合计525元,由原告王立国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