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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执3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宋玉林与叶春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林,叶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3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玉林,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叶春林,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宋玉林与叶春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根据法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春林在银行的存款28304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