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润与被执行人吴红泽、师苏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润,吴红泽,师苏菊,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袁润,男,1979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新耿南街童装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吴红泽,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西窑科组人,现住河津市海鑫大厦*单元***室。被执行人师苏菊,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河津市下化乡陈家岭村西窑科组人,现住河津市海鑫大厦*单元***室,系吴红泽之妻。被执行人王军,男,1981年6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润与被执行人吴红泽、师苏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晋088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红泽、师苏菊、王军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613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