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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彪、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彪,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彪,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郭阳,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彪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3)光民初字第0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