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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796号原告: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贾卫龙,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祝秋水书 记 员  张 艳书 记 员  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