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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友龙,马春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友凤,马春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13号原告: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闫友凤。被告:马春义。原告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友龙、马春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鸿晟龙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