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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申请执行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赵鹏、侯艳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赵鹏,侯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芳景明居底商4号。负责人:周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街欢坨村。法定代表人:赵鹏。被执行人:赵鹏,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侯艳君,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