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申请执行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赵鹏、侯艳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赵鹏,侯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芳景明居底商4号。负责人:周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天津鸿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河街欢坨村。法定代表人:赵鹏。被执行人:赵鹏,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被执行人:侯艳君,女,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现住址不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