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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与许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许定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177号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航天罗庄5号楼负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584136445R。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定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被告许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陕西航天华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书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