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海全与谷会萍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海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海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会萍再审申请人周海全因与被申请人谷会萍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2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海全申请再审称,其与被申请人结婚时,给女方衣服、零花、金银首饰、彩礼、房押金共计361000元,其中彩礼、房押金201000元,衣服、零花、金银首饰160000元。2016年1月15日调解离婚时,被申请人的父亲将彩礼、房押金201000元退还给申请人,不包括衣服、零花、金银首饰等被申请人所拿的160000元。一、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主张的160000元不予判决,违背了民事法律的客观、公平、公正原则,请求撤销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的160000元衣服、首饰钱是否已在2016年1月15日的调解协议书中予以调解处理,被申请人谷会萍是否应退还该款。2016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召集多人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问题进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书中第一条约定一方主事人谷文科给甲方主事人周正江退还房押金、彩礼等费用折合现金201000元。双方结婚时彩礼、房押金正好是201000元,从“等费用折合现金201000元”字面分析,可以确定协议第一条谷文科退还的201000元中除彩礼、房押金还包括其他费用;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周海全、谷会萍办理好离婚手续后,凭证到孙夺山处取款。”未提及衣服、首饰钱如何处理,按常理,既然双方召集十来人调解处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婚姻纠纷,应该考虑到衣服、首饰钱,这也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如有未尽事宜,申请人父子不会签字的,也不会约定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认定签订协议时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全部处理。加之调解人孙夺山出庭证明被申请人谷会萍的父亲给申请人周海全的父亲退还的201000元中包括衣服及金银首饰钱、零花钱。综上,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退还的160000元衣服、首饰钱已在2016年1月15日的调解协议中调解处理。且该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故申请人周海全主张被申请人谷会萍退还160000元衣服、金银首饰、零花钱无事实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周全海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海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苏晓娟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冯太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常静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