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寇新站与方书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新站,方书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08号原告寇新站,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方书剑,男,1986年8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李扶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新站与被告方书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双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新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寇新站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艳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