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浩、李良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浩,李良伶,邱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60号申请人杨浩,男,生于1981年10月6日,住湖北省恩施市。被申请人李良伶(曾用名李红霞),女,生于1980年4月2日,住湖北省宣恩县。被申请人邱德志,男,生于1980年8月30日,住湖北省宣恩县。申请人杨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李良伶、邱德志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良伶、邱德志位于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良伶、邱德志位于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的房产(房权证号:鹤峰房权证容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