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振五、董志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振五,董志明,董振夫,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260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岳成员,该××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振五。被执行人:董志明。被执行人:董振夫。被执行人: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振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民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振五、董志明、董振夫、沈阳丰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78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