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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武汉、任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武汉,任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葛武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邬国明,宁波市惠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任宽,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武汉与被执行人任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宽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告知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异议。截止2017年6月19日,被执行人任宽尚欠申请执行人葛武汉货款1189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8元,执行费1723.67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