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月红、李美红等与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红,李美红,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民初798号原告:李月红、女,汉族,住东明县。原告:李美红、女,汉族,住东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中段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223015-4。法定代表人:柯仙仙,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职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月红、李美红与被告东明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月红、李美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月红、李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月红、李美红负担。审判员 蓝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