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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曹如永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如永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如永,男,1963年4月2日出生于淄博市张店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逮捕。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如永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鲁03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如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如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曹如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如永撤回上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嘎审 判 员  苗志红审 判 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增清书 记 员  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