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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大明与吴建国、王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明,吴建国,王爱军,王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明,无职业。被执行人吴建国,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爱军,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立武,黑龙江省××农场林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与被执行人吴建国、王爱军、王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