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大明与吴建国、王爱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明,吴建国,王爱军,王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明,无职业。被执行人吴建国,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爱军,无职业。被执行人王立武,黑龙江省××农场林业局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与被执行人吴建国、王爱军、王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7)黑8104执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臣审 判 员 全景斌代理审判员 李 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巍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