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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希胜、刘春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胜,刘春生,常金法,裴秋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刘希胜,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执行人刘春生,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常金法,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裴秋香,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胜、刘春生与被执行人常金法、裴秋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36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27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玉华执行员  何 曾执行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云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