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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姜仁华、冯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姜仁华,冯桂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1171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责人:章贵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号龙城国际*号楼*单元*楼。被告姜仁华,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被告冯桂琴,女,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诉被告姜仁华、冯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姜仁华、冯桂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