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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王绍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王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92号申请执行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90775752-X),住所地:丹棱县杨场镇场镇。委托代理人:杨X(系该社员工)。被执行人:王绍云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7日,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283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与王绍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绍云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王绍云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有一套住房,但暂不宜处置,申请人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场信用社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张 宇审判员  邱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孟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