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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宪华与王惠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宪华,王惠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辖8号原告:孟宪华,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王惠民,男,195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阳谷县。原告孟宪华与被告王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孟宪华诉称,被告王惠民于2011年4月份起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2015年10月9日向被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为1.8%,未约定还款日期。2013年8月9日与2014年2月19日被告两次为原告核算利息46800元,未支付该款并向原告出具两份欠条。2014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1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9600元及利息46800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利息。阳谷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王惠民系本院干警,不便行使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其它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王惠民系阳谷县人民法院干警,可能影响该案的公正审理或引起合理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凡利审 判 员 杨绍辉审 判 员 宋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邢 娟书 记 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