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永福供电公司、桂林市永福县桂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福供电公司,桂林市永福县桂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3号申请执行人永福供电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向阳路东江街34号。法定代表人黄学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永福县桂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福县。法定代表人辛根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福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永福县桂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桂林市永福县桂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永福供电公司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海国审判员 陈教三审判员 秦 峰二〇一七��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继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