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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岑剑锋、胡雄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剑锋,胡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岑剑锋,男,1984年1月6日出生,仫佬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雄军,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647号岑剑锋与胡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