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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初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销售部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销售部,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易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2183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销售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办。经营者:周某某。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被告易某某,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蔡家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售部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销售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木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24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12元。审判员  李文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