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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汇商投资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汉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汇商投资科技有限公司,陈汉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259号原告深圳市华汇商投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嘉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元帅,广东证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汉育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汇商投资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曼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美琪(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