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敬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敬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635号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斗路华宇凤凰城第**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614970536。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坤,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莉丽,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敬源,女,汉族。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敬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诉讼期间,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景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鲜鸽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茜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