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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00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00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池某某,男,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昌图县朝阳镇。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昌图县昌盛路站。本院在执行池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昌图县昌图镇某街有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镇某街33组143栋952号,产权证号4XXX,面积为7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