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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执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玉斌诉李相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玉斌,李相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627号申请执行人:尹玉斌,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被执行人:李相锟,男,1963年2月1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尹玉斌与被执行人李相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15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玉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李相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相锟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尹玉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