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桂荣、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荣,徐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桂荣,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徐永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陈桂荣与徐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徐永军所有的一辆五菱牌小汽车,因没有查找到车辆未能实现扣押,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账户和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