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涂某与被上诉人文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涂某,文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积龙,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莲,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涂某因与被上诉人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2016年5月4日的借条系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结算后重新出具的借条,且涂某先后向文某支付了22万余元的款项,故文某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借款利率的约定和履行情况是本案须重点查实的内容。诉讼中,涂某辩称案争款项系高利贷且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并为此补充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8日和2014年4月26日的两张借条,重审时应对该两张借条,与涉案65万元借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作出审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涂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