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7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灵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嘉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274号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南侧新地城第二幢3单元19层31903号房,法定代表人汪楠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莉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吝小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灵,男,汉族,1995年6月2日出生。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嘉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年11日立案。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