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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彭庆忠与李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庆忠,李老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1370号原告:彭庆忠,男,汉族,1952年4月28日生,罗平县人,居民,住罗平县。被告:李老春,男,汉族,1972年2月9日生,罗平县人,农民,住罗平县。原告彭庆忠与被告李老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彭庆忠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李老春外出打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庆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2元,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彭庆忠负担。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