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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邓贵平、邓彩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贵平,邓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811号申请人邓贵平,男,生于1948年3月15日,土家族,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委托代理人邓中杰,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彩艳,女,生于1970年12月18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邓贵平与邓彩艳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贵平通过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现五履行能力愿意相信被执行人的承诺等到年底时再执行,故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