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某,女,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某控诉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侵占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鲁0112刑初16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自诉人王某某诉称,2008年11月5日,其为了偿还银行贷款,将济南市历城区殷家小庄8号楼3-601室的住房委托济南市联友房产经贸有限公司对外出售,姚某某、高某某夫妇得知后,欲购买该住房,并找原审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中介,代二人办理相关买卖事宜,后其应马某某要求,向马某某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由马某某在渤海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买卖房屋资金转账使用,该卡一直由马某某控制。2009年9月11日,其与高某某签订了“济南市存量房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为60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由马某某代高某某垫付给其,余款以买卖的房屋作抵押在渤海银行办理贷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2009年9月28日,以该房屋抵押贷款的45万元存入其渤海银行信用卡,马某某将该款于当天下午转移藏匿,至今未交付给其,在其长期追要的情况下,拒不归还。原审法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与马某某之间就45万元卖房款存在代为保管的关系,其主张马某某占有处分其45万元卖房款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缺乏证据。经做说服工作,自诉人王某某不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对自诉人王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以“马某某构成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不予受理理由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诉马某某侵占罪,缺乏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某的自诉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静审判员 陈清霞审判员 顾广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