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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强,宋景花,张旭君,张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华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强、宋景花、张旭君、张秀玲。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强、宋景花、张旭君、张秀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石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款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石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卞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