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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福军与郝志刚、刘福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军,郝志刚,刘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1执64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军被执行人:郝志刚、刘福顺本院在执行刘福军与郝志刚、刘福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审判员 :李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