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柳红影与马超、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红影,马超,路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584号原告:柳红影,女,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马超,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路兵,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红影与马超、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红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红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红影负担。审判员  薛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