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3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小会与姬保红、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会,姬保红,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641号原告:郭小会,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姬保红,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建设大厦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姬保红,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会诉被告姬保红、新安县路安市政设施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小会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