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4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金爱、凌发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爱,凌发旺,吴秀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爱,女,195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凌发旺,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吴秀妹,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刘金爱与被执行人凌发旺、吴秀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7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凌发旺、吴秀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金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凌发旺、吴秀妹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凌发旺、吴秀妹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也无登记记录。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4月1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刘金爱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72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赛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