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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行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4行初115号原告王建忠,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居民,住固原市。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街25号。法定代表人房正纶,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受金相,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永红,宁夏纲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固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马汉成,男,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彦博,固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莫吉珏,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建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原政征撤[2017]1号决定,自动撤销了[2016]7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忠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忠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风兰代理审判员  柳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