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毛同莲、刘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同莲,刘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毛同莲,女,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刘光荣,男,1942年12月1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毛同莲与被执行人刘光荣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光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光荣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