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伟与管建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管建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13号原告:唐伟。被告:管建萍。原告唐伟与被告管建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