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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伟与管建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管建萍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13号原告:唐伟。被告:管建萍。原告唐伟与被告管建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唐伟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