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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百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百元,刘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左永新,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毛百元,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刘爱玲,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系毛百元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81行审11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执1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况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程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曙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