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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宜兴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宜兴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刑初15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宜兴,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阳春市,2012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未检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宜兴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7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倩、书记员黄家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宜兴和老乡刘某、被害人何某(2002年12月出生)入住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某联东村开心住房旅店304房,后刘某与其他老乡另行入住301房。次日凌晨,被告人黄宜兴喝酒后回到304房,看见何某正在床上睡觉,遂起歹念,于是提出与何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何某以正在生理期为由拒绝了被告人黄宜兴。随后,被告人黄宜兴不顾被害人何某的反抗,将被害人压倒在床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同年3月2日晚上,民警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在上述旅店304房将被告人黄宜兴抓获归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DNA鉴定书;被害人何某的身份���复印件;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和前科等。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宜兴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宜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宜兴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宜兴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宜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宜兴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量刑时应从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宜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人民陪审员  李龙娟人民陪审员  余考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婉斐附: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