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兴付与严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付,严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03民初418号原告:陈兴付,男,1964年5月3日生,苗族,农民,住六枝特区。被告:严永华,男,1957年8月27日生,仡佬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原告陈兴付与被告严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永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陈兴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的小儿子陈文因车祸在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相关政策,可退回18000元的合作医疗补助,但要村委出具证明;村委的公章在被告手里,被告以买车差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无奈之下,原告只有将10000元借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还。严永华未提出答辩。对原告出示的身份证、借条,本院已当庭核实,合乎证据“三性”,故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7日,被告严永华向原告陈兴付借款10000元,严永华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百分之三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严永华向原告借款后一直未还,双方虽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但被告从借款至今已四年有余,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此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表示仅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对利息表示放弃,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严永华偿还原告陈兴付借款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决定免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吉斌审 判 员 方笑金人民陪审员 金仕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荣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