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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张金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张金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800号原告张金保,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金贵,男,1958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保与被告张金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保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保撤诉。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