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4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张金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张金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800号原告张金保,男,1953年5月6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金贵,男,1958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保与被告张金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保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保撤诉。审 判 长 张明星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静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