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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合明、郑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合明,郑代凤,孙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2017)皖11民终1211号密级:内网公开份数:12缓急:急标题:民事判决书合议庭成员(签名):年月日拟稿人(签名):年月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民终1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合明,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现住安徽省定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代凤,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审被告:孙永平,女,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上诉人陈合明因与被上诉人郑代凤、原审被告孙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4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合明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支持郑代凤在原审的诉讼请求;2、郑代凤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为:陈合明与郑代凤的丈夫胡家友是合伙做生意的关系,2015年3月,因合伙生意资金短缺,由胡家友出资32000元,从郑代凤的账户转到陈合明的账户,在胡家友的要求下,陈合明出具了一张欠条。陈合明认为,这32000元是郑代凤的丈夫胡家友的合伙出资,出具欠条只表明收到合伙出资款,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在二人合伙期间,陈合明多次替胡家友支付各项合伙开支,且胡家友私自将合伙购买的车辆出售,给陈合明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远超过32000元。郑代凤辩称,当时其从妹妹家拿了5万元,交给了陈合明32000元,陈合明之前和其丈夫胡家友合伙做生意的。郑代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合明、孙永平共同偿还郑代凤借款本金32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合明、孙永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代凤与陈合明系朋友关系,陈合明与孙永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陈合明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郑代凤借款32000元,郑代凤将32000元交付于陈合明。2015年4月1日,陈合明出具一张欠条交郑代凤收执,欠条内容为:“欠到郑代凤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利息1分,据:陈合明,2015年4月1日。”欠条出具后,郑代凤多次向陈合明、孙永平催要上述借款本息,陈合明、孙永平均拖延拒付,故郑代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陈合明向郑代凤借款320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陈合明理应及时偿还郑代凤借款32000元。本案中,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率1%,郑代凤要求陈合明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陈合明与孙永平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郑代凤要求两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陈合明要求胡家友返还其支付的购车款20000元,要求胡家友偿还其替胡家友支付的加油款及鸡粪款,上述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陈合明可以另行诉讼。孙永平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判决:被告陈合明、孙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郑代凤借款人民币32000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陈合明、孙永平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陈合明与郑代凤之间是否发生32000元借贷,陈合明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陈合明上诉主张其向郑代凤出具的欠条,系因其合伙人郑代凤的丈夫胡家友要求所为,并非向郑代凤借款,而是胡家友出资款,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如陈合明所说系事实,其收到胡家友32000元出资款,其应向胡家友出具收条,而非向胡家友的妻子郑代凤出具欠条,且从欠条内容看,对所欠款项,双方约定了利息,因此,郑代凤主张案涉32000元为借款,更符合欠条所反映的内容,陈合明上诉主张案涉32000元为胡家友出资款,证据不足,对其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合明提出与胡家友合伙期间给其造成损失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其可另案主张。综上所述,陈合明欠款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其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陈合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夏 根审判员 贺 斌审判员 张立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禹茜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