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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海燕、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燕,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燕,女,汉族,1949年7月9日出生,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大街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0000053170。法定代表人李殿庆,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陈海燕与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40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