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克岭与李丽莉、李玉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克岭,李丽莉,李玉田,李涛,张世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5658号原告:姜克岭,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耀、杨行通(实习),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李丽莉,女,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玉田,男,汉族,成年,住址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涛,男,汉族,成年,住址濮阳市。被告:张世军,男,汉族,成年,住址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克岭与被告李丽莉、李玉田、李涛、张世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克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四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