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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107号原告: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镇口第一工业区0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赖灶成,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迪莎衣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