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686号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刘高手屯。法定代表人:杨洪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秀伟,女,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刘慧敏,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敬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